怀化会同天气预报7天_会同天气预报天气
1.天气预报黑色代表什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第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作业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第五条 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由有关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按照有关人民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业,所需经费列入该级人民的财政预算。第六条 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适宜的天气气候条件,充分考虑当地防灾减灾的需要和作业效果。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提供决策依据的有关单位给予奖励。第八条 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确定。第九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第十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利用高、火箭发射装置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名单,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利用高、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作业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
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所需飞机由军队或者民航部门按照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提供;机场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做好保障工作。
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第十三条 作业地气象台站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气象探测资料、情报、预报。
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等资料。第十四条 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院气象主管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第十五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由院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指定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
因作业需要购前款规定设备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购的规定组织购。第十六条 运输、存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由军队、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助存储;需要调运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第十七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火箭发射装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检测,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
天气预报黑色代表什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防灾减灾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预报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是指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向社会发布的公众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本办法所称公众气象预报,是指天气现象、云、风向、风速、气温、湿度、气压、降水、能见度等气象要素预报。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道路结冰等灾害性天气的预警信号。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将制作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向社会公开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传播,是指组织和个人将已发布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依法转播、转载的过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广播、电子显示装置等专用传播设施,并保障设施正常运转。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专用传播设施。第八条 学校、旅游景点、公共交通、车站、机场、高速公路、工矿企业等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或者完善广播、电子显示装置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设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联动机制,整合气象、自然、水利、应急、广电等部门以及突发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实现信息和传播设施共享。第十条 县级人民应当加强基层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人员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明确人员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第十一条 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统一制作与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根据天气变化及时更新或者解除。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级别、防御指南等按照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大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新闻发布制度,对人民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公众关注度高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可以根据需要以召开新闻发布会、特邀记者访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第十四条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级人民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准确、及时刊播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第十五条 鼓励各公共媒体和单位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建立获取最新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机制,确保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准确及时传播。第十六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传播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传播虚或者来源不明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不得更改公众气象预报结论,不得更改、删减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十七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和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绿色通道,对发布最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区域实现手机短信全网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
常见得气候现象中锋面中的冷锋用线条加(黑)三角表示。冷锋用线条加(黑)三角表示,三角形加在暖气团一侧,冷锋雨区在锋后。
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颜色依次为 蓝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还附以普遍性的防御灾害指导。
符号定义
晴:指天空无云或虽有零星的云,但云量占天空不到1/10称为晴,有时天空中出现很高很薄的云,但对透过阳光很少有影响的也称为晴。
多云:当空中的中、低云的云量占天空面积的4/10~7/10或高空云量占天空面积的6/10或以上时称为能够为多云。
阴天:凡中、低云的云量占天空面积的8/10及以上是称为阴。阴天是天色阴暗,阳光很少或不能透过云层。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天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制作发布气象预报,开展气候预测,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气候,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气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院授权的主管全国气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院气象主管机构)主管全国气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与本级人民双重领导,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院其他设有气象工作机构的部门,依照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气象工作,并受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对气象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可以根据全国气象现代化建设的布局原则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设主要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分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财政预算。第五条 气象服务属于气象公益服务范围的,应当无偿提供;属于专业气象服务范围的,可以有偿提供。第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从事气象探测和气象预报技术的研究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第七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有关气象活动的,须经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第二章 气象探测第八条 全国气象台站网的布局,由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规划。第九条 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的电路、信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第十条 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对气象探测有不利影响的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此类活动的,必须征得气象主管机构同意。
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措施和管理办法,由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气象台站的站址及其设施的安置应当长期保持稳定。国家对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设施及其环境条件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和管理。因工程建设、城市规划的需要,必须迁移一般气象台站或者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前一年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确需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前两年报经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移并重建气象台站或者其设施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气象台站探测环境或者其设施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战争破坏时,当地人民应当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气象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十三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单独进行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和个人合作进行气象探测所获得的资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该探测资料的提供者,享有该资料的使用权。第三章 预报与警报第十四条 国家对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的制度。
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各级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公开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宣传媒介向社会公开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发布办法由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院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向本部门发布专业天气预报,在国家气象台站稀少的边远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同意,也可以为当地有关机关提供气象预报服务。第十五条 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各级气象台站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及时、准确地制作和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补充的或者订正的预报和警报。第十六条 各级邮电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同级气象机构密切合作,确保气象通信畅通,迅速、准确地完成气象情报、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传递。
国家鼓励其他部门和单位运用其通信工具传递气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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